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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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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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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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