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09-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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