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将执行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