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5-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