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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