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资金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并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