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4-11-08 共 8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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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合...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年...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制度,负责...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共享、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共享等机制,加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依托单位作为基金资助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 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十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 第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 第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 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专... 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 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基金管理机构应... 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 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 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 第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原创性基础研究工作,对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专门的申请与评审规... 第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 第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 第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 第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 第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均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资助通知后,即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 第二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 第二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 第二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 第二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 第二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 第二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 第二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 第二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 第二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基金资助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由依...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 第三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全面... 第三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 第三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 第三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资金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 第三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 第三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科技安全制度和... 第三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 第三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 第三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正在申请基金资助的,取消其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 第三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 第三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资金,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三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 第三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基金资助资金,并可以暂停拨... 第三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2至7年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情... 第三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 第四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 第四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 第四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 第四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 第四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