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理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处理期内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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