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符合条件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取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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