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十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加强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七)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八)完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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