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本规定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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