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本规定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