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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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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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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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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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