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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