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防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防专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