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一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运力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