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三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三条 动员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应当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动员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或者社会运力,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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