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二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二条 战时军队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和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