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二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二条 战时军队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和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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