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运力动员,是指战时国家发布动员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运力征用,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调用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的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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