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四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军队或者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征用的运力的,应当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