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六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六条 需要对动员或者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作重大改造的,必须经相应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