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七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七条 对被动员和被征用运力的操作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运载工具、设备的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