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五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五条 被动员或者被征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保证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和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并保证随同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