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五章 保障队伍 第二十七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五章 保障队伍 第二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战时应当保持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稳定。有关军事机关负责组织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的专业训练;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提供教材、器材和业务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