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五章 保障队伍 第二十六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五章 保障队伍 第二十六条 专业保障队伍,由交通管理部门以本系统交通企业生产单位为基础进行组建;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调配。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负责组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