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