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