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