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三十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三十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重要泉域保护方案,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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