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名文化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名文化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