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名文化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名文化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