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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二十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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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
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标准地名出版物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由负责行政区划具体管理工作的部门汇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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