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十九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十九条 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地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