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十七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