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