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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