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