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