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