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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