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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