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