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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