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