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第五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三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六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七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
← 查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