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