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七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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