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八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八条 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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