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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