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十二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十二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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