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